“每月多拿现金,不交社保行不行?”——这是一些中小企业主和灵活就业者常问的问题。但从今年9月1日起,这样的职场“潜规则”将被彻底打破。
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(二)》明确,任何形式的“不缴社保”约定一律无效,企业若违规,员工不仅可以随时离职,还能索要经济补偿。还需注意的是,这种情况下,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,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,人民法院也要依法予以支持。
也就是说,之前双方有约定不缴社保,单位需要先补缴,补缴后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追回相关费用。
那么,这一要求为何在此时出台?它将对用工市场产生怎样的影响?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。
此次司法解释最核心的条款,是彻底否定了“协商不缴社保”的合法性。无论是企业要求员工签书面放弃声明,还是口头承诺“折现补贴”,甚至员工主动要求“现金代替社保”,均被最高法定性为无效民事行为。什么意思?就是即便双方“你情我愿”,法律也不再认可这种交易。
这一要求并非无的放矢。事实上,“社保规避”的情况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并不少见。部分企业为降低成本,与员工达成“默契”,不缴社保,工资多拿一点;而一些劳动者,尤其是流动性强的行业如外卖、快递、餐饮员工,也倾向于短期现金收益而非长期社保权益。
但这样看似“双赢”的背后,实则隐藏着一些不可忽视的社会风险,比如劳动者养老医疗无保障、企业工伤风险增加。“不缴社保”约定无效,在短期内确实可能对一些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造成冲击,尤其是那种对人力成本比较敏感的中小企业。
但另一方面,合规企业将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,不会因为人力成本原因输给“钻空子”的对手,长期来看,也会倒逼一些完全靠低人工成本优势参与竞争的企业进行转型。
对劳动者来说,新的司法解释强化了弱势群体的保障底线,尤其保护了容易因各种原因放弃社保的务工者、灵活就业者等群体。长远看,这有助于解决“年轻时拿现金,老了无保障”的问题。
长远来看,它推动的是更规范的用工环境、更现代化的企业管理。对员工来说,社保不是“可选项”,而是“必选项”;对部分企业来说求股票配资,与其绞尽脑汁规避,不如优化管理、提高效率,把社保成本纳入正常经营预算,从创新中寻找利润。毕竟,只有将资金和资源投入到人的发展和保障上,才能真正生成市场的“人才红利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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